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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市场监管局曝光一批销售抽检不合格产品典型案例


来源: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2-18 11:06:17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2023年以来,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拳出击,紧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守护了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了社会正常经营秩序。

  一、连州市某五金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案。2023年9月15日,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连州市某五金店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4盒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涉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产品依法进行扣押送检,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当事人无异议。

  经查明,上述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是于2020年由清远一家公司送货上门的,当事人以11元/盒的价格购进了5盒,购进总价是55元,并在其经营场所以12元/台的价格进行销售。上述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No.SJ2301860),检验结论为本次执法检验共检3项,样本所检“关闭压力”、“出口压力”、“过流切断安全装置性能”项目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本次执法检验不合格。2023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检验报告》(No.SJ2301860)和《检验结果告知书》(连市监检结〔2023〕175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销售上述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以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4盒、处货值金额1.65倍的罚款99元和没收违法所得1元的行政处罚。

  二、连州市某百货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案。2023年9月15日,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连州市某百货店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该店销售的2台家用燃气灶具涉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经查明,上述家用燃气灶具是当事人于3年前从广州以45元/台的价格购进的,购进了2台,购进总价是90元,并在其经营场所以60元/台的价格进行销售。上述家用燃气灶具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No.SJ2301859),检验结论为本次执法检验共检3项,其中有2项不符合检验依据的要求,本次执法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1.熄火保护装置;2.进气管结构尺寸。当事人销售不符合GB 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GB 30720-2014《家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2台、处货值金额1.65倍的罚款198元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在市场上频繁出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此类燃气灶具的危险性不言而喻、不可忽视,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必须加强对不合格燃气灶具的整治,严厉打击不合格燃气灶具的生产和销售行为。对于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的企业,要依法进行严惩,加大惩罚力度,从源头上杜绝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流通。同时,要加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的辨别能力,让他们了解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的危险性,引导他们选择合格的燃气灶具来进行销售和购买,提高他们对燃气灶具的正确使用和维护意识。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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